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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政治部服务细则
2018-11-02 18:33:09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本校组织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本校服务规则,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政治部政治组织系统订定之,凡属本部人员均须依照遵行。

  第二条 本部对于全校官佐、员生、士兵、夫工负有政治训练或指导之责,使其具正确的政治知识,增进革命精神,自觉的遵守革命纪律,坚定本党主义之信仰,完成国民革命之历史的使命。对外负宣传组织及政治指导之责,务使人民确知革命军为被压迫民众谋利益而奋斗,以实现总理武力与人民结合,成为人民的武力之遗训,而收军事进行上得人民帮助之实效。

  第三条 本部为校长、党代表之政治教育的佐理机关,遵守总理遗嘱全部之意旨,专司本校一切政治工作。

  第四条 为求贯彻本校政治设施之目的,凡本部人员须守下列之规定:

  一 特别遵守纪律,为革命军人与党员之模范;

  二 特别努力干实际工作,以取得全校官佐员生士兵工夫之信赖;

  三 态度应和平诚恳,以期全校官佐员生士兵工夫与政治工作人员感情之融洽;

  四 起居、饮食、服装以及日常用品,应与各部队中所有者一致,并力求俭朴。

  第二章 权 责

  第一节 主 任

  第五条 主任承校长党代表或副校长之命,教育长之指导,受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之指挥、监督,依照其各种工作计划、条例,遵照本党最近之政治意旨,掌理全校政治教育及政治工作,并督促党务之进行。

  第六条 主任有督率本部各官佐、教职员,分司一切工作及对于全校官佐、员生、士兵、工佚施行政治训练之责。

  第七条 主任对于执行政治工作人员负指导之全责,并须采用种种方法训练,使为健全的政治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主任对于所属官佐、教职员有考核勤惰呈请赏罚任免之权。

  第九条 主任如遇有特别情形,有临时支配本部人员任务之权。

  第十条 主任对于所属官佐、士兵有惩罚或呈请惩处之权。

  第十一条 主任对于政治工作事宜,有定期召集各有关系人员、各部、处、队主管官,开政治工作会议或扩大政治工作会议,并请校长、党代表、副校长、教育长出席指导之权,及容纳各列席人员陈述意见,以图改良进步之权。

  第二节 副主任

  第十二条 副主任有辅助主任整理执行本部一切工作之权。

  第十三条 副主任对于政治工作,有随时采取本部官佐、教职员、各部、处、队官佐意见,商请主任改良进步之责。

  第十四条 副主任有督率全部职员尽忠职务,并考量成绩呈请主任察核之权。

  第十五条 副主任对于部务有随时指导职员整理之权。

  第十六条 主任因故离部时,副主任得代行其职权。

  第三节 秘 书

  第十七条 秘书辅助主任及副主任,有督促全部部务进行之责。

  第十八条 秘书对于政治工作有随时规定计划,商请主任或副主任按期施行之责。

  第十九条 秘书对于全部政治工作成绩,有随时指导职员整理之责。

  第二十条 秘书对于普通公文有处理及签行之权,对于重要者及机密文件有转呈主任或副主任处理及保管之责。

  第四节 随从书记

  第二十一条 随从书记承主任或副主任之命,受秘书之指导,有保管及收发重要文件及临时被派对外交涉一切事项之责。

  第二十二条 随从书记有监率及指挥司书工作之权及帮同秘书处理部务之责。

  第二十三条 随从书记对于部务有随时提供意见,商请秘书改良之责。

  第五节 书记司书

  第二十四条 书记秉承主任或副主任之命,受秘书及各科科长之指导,有办理本科各项文牍并负保管案卷典守钤记之责。

  第二十五条 部书记有指挥分配收发员及各科书记司书工作之权。

  第二十六条 司书负有辅助书记司缮写及校对文件之责。

  第二十七条 各科书记司书受各该科科长之命及部书记之指导,有分任各科工作之责。

  第六节 政治主任教官

  第二十八条 政治主任教官受主任及副主任之指挥,督同各教官负有实施政治教育全部之权。

  第二十九条 主任教官对于教育有考量成绩,分别勤惰,呈请主任或副主任察核之权。

  第三十条 主任教官对于政治教育之实施,负督察及指导之责。

  第三十一条 主任教官督同教官掌理之业务如下:

  一 按照政治教育计划分配担任实施事宜;

  二 筹划扶助政治教育,并督饬教官及政治指导员,商同宣传科指导股长依期施行;

  三 考核学生成绩,汇表报告事宜;

  四 关于临时发生缺课时,设法替代或改授事宜;

  五 分派教官在各部队纪念周担任政治报告事宜;

  六 官长政治教育特别演讲及答复质疑信件事宜。

  第七节 政治教官

  第三十二条 政治教官辅助政治主任教官,有分任教授之责。

  第三十三条 政治教官有考察学生成绩,分别优劣呈请察核之权。

  第三十四条 教官教授时,有维持讲堂军风纪之责。

  第三十五条 教官对于教授上有申述意见之权。

  第三十六条 教官对于本部所规定教授时问不得迟误时刻。

  第三十七条 教官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教授时,应报告主任教官得其允许觅人代理,以免旷课。

  第三十八条 教官请假应报告主任教官,转呈主任核办。

  第三十九条 教官对于本科所需之讲义、参考书等,有编纂或呈请购置之责。

  第四十条 教官受主任、副主任或政治主任教官之命,有担任作政治报告,答复质疑信件,参加各种集会之责。

  (《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1927年5月版)

  备注:本细则全文一百三十四条,九千余字,反映了黄埔军校政治部在全盛时期的工作概况。这里仅节选笫一,二章,计四十条以供研究。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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