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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服务规则
2018-11-02 18:00:16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校组织大纲及组织条例订定之。凡属本校服务人员均须遵行。

  第二条 凡属本校各职员均应受各主管高级人员之指挥、监督及指导。

  第三条 本校所辖各部处及各部队教育管理上之事项本规则所未规定者,应准据本校所颁行之教育大纲、教育细则及军队内务条例施行。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服务大要,其细则由各部处及各部队依据本校组织条例及本规则自行拟定,呈核施行。

  第二章 权责

  第一节 校长

  第五条 校长有统辖全校人员,总理全校一切事宜之责。

  第六条 校长对于本校各部处及各部队之政治训练事项,应与党代表协力进行。

  第七条 校长对于本校所辖各部处及各部队人员,有指挥、命令、考核、赏罚、任免及呈请任免之权。

  第二节 党代表

  第八条 党代表有监察校内行政,指导党务进行,并主持政治训练事宜之责。

  第九条 党代表依据党代表条例之规定,有行使其职务之权。

  第三节 副校长

  第十条 副校长有辅助校长,襄助一切进行事宜之责。

  第十一条 副校长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有督率、指导本校人员实行职务,并考量成绩呈请校长察核之权。

  第四节 教育长

  第十二条 教育长有督率各部处,整理校务齐一教育之责。

  第十三条 教育长关于教育训练事宜有指挥、命令、考核、赏罚之权。

  第十四条 教育长代理校长时其权责与校长同。

  第五节 顾问秘书长随从副官

  第十五条 顾问有具申意见,备校长、党代表、副校长咨诲之责。

  第十六条 秘书长有掌管重要文件,并管理秘书处之责。

  第十七条 秘书长对于秘书处所属人员有督率考核之权。

  第十八条 随从副官依照组织条例第九条服务。

  第六节 部长主任处长

  第十九条 部长、主任、处长有督率所属职员分司各该部处内一切事宜之责。

  第二十条 部长、主任、处长对于各所属职员及所辖各团营队官生士兵有指挥、命令、考核、赏罚并呈请任免之权。

  第二十一条 部长、主任、处长如遇特别情形有临时支配所属各职员任务之权。

  第七节 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

  第二十二条 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有辅助各该部处部长、主任、处长整理部处务之责。

  第二十三条 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有督率指导各该部处职员实行职务,并考量成绩呈请部长、主任、处长察核之权。

  第二十四条 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代理部长、主任、处长职务时,其权责与部长、主任、处长同。

  第八节 教官

  第二十五条 学科主任教官有督率教官进行教务之责。

  第二十六条 各课主任教官有督率教官选定教程精研教法,负本课教授完全之责。

  第二十七条 学科主任教官及各课主任教官有考量教官成绩,呈请主管主任察核之权。

  第二十八条 教官有编纂教程,实行讲授,并评判作业之责。

  第二十九条 教官有考查学生成绩,汇报主管主任查核之权。

  第九节 科长

  第三十条 科长有督率本科职员,办理科内一切事务之责。

  第三十一条 科长有考量本科内职员成绩,呈请察核之权。

  第三十二条 主任、秘书、库长之权责与科长同。

  第十节 科员股长总管理员管理员

  第三十三条 科员、股长关于科股内一切业务按照分派职守,有切实办理之责。

  第三十四条 科员、股长对于科股内之事务有申述意见之权。

  第三十五条 总管理员之权责与股长同;管理员之权责与科员同。

  第十一节 高级编译官及编译官

  第三十六条 高级编译官有协助处长办理编译事宜之责。

  第三十七条 编译官有编译东西、各国图书报章之责。

  第十二节 技正

  第三十八条 技正有管理本科一切事务之责。

  第十三节 秘书书记司书

  第三十九条 秘书有办理并保管一切机要文电、函件之责。但政治部秘书有辅助主任整理部务计划、教育之责。

  第四十条 书记、司书有分别办理并保管一切普通文电、函件之责。

  第十四节 副官

  第四十一条 副官有管理士兵佚,办理一切庶务及各项记录事宜之责。

  第四十二条 庶务员、事务员之权责与副官同。

  第十五节 会计

  第四十三条 会计有出纳金钱、调制饷册并保管簿据之责。

  第四十四条 会计关于购置物品、领发薪饷等事有向经理部串沭意见之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各级职员之权责未经本条例规定者,概由所属各该部处另行拟定,呈请核准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具申意见,呈请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上册 1927年5月版)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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