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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组织条例
2018-11-01 18:58:04  来源:站长王坚整理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组织大纲及编制表订定之。

  第二章 校本部

  第二条 校本部为校长、副校长、教育长处理事务之机关。内设秘书长一员,顾问若干员,随从副官四员;并设总务、人事、军法三科。及秘书处、总务科附设调查股,秘书处附设电务室。

  第三条 校长统辖全校人员,总理全校一切事宜。

  第四条 校党代表依据党代表之职责监察本校行政,指导党务之进行,并主持政治训练事宜。

  第五条 副校长辅佐校长襄助一切进行事宜。

  第六条 教育长禀承校长或副校长督率各部处,整理校务齐一教育。如校长、副校长离校时得代理其职务。

  第七条 秘书长承校长或副校长及教育长之命,掌管重要文件,并管理秘书处事宜。

  第八条 顾问备校长及党代表之咨询。

  第九条 随从副官分随校长、副校长及教育长服务。

  第十条 各科设科长一员,科员若干员。调查股设股长一员,股员若干员。秘书处设主任秘书一员,秘书若干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全校教育训练之考察、审核事项;

  二 关于部队编制组织及调遣事项;

  三 关于演习、校阅作战各种计划事项;

  四 关于命令、通报事项;

  五 关于调查及特别派遣事项;

  六 关于全校人员升降、任免、调补、铨衡、考绩与一切人事事宜;

  七 关于征募、补充、与人马、器材之统计、调查事项;

  八 关于编纂、记录、翻译以及重要文电之撰拟事项;

  九 关于典守印信,保管机密文件、图书事项;

  十 关于军法事项。

  第三章 各部处

  第十一条 各部处设部长、主任、处长、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等职,并分设科股。

  第十二条 主任、处长承校长或副校长及教育长之命,掌管各该部处一切事务。

  第十三条 政治部主任承校长、党代表或副校长之命,及教育长之指导,掌管该部一切事务。

  第十四条 入伍生部长承校长之命,掌管该部一切事务。

  第十五条 副部长、副主任、副处长辅助各该部处部长主任处长整理部处一切事务。

  第十六条 教授部专司本校教授学生事宜,设学科及各课主任教官若干员,第一第二两科科长一员,科员若干员,副官一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计划教育、审订教案事项;

  二 关于课程编审、教材征集事项;

  三 关于教授实施、编配考察事项;

  四 关于成绩考核、表册审订事项,

  五 关于图书器材、出纳保管事项;

  六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任免、调补赏罚考绩等事项。

  第十七条 训练部专司本校学生训育事宜,统辖各学生队。设各课主任教官若干员,教官若干员。第一第二两科科长二员、科员若干员、副官二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训育、教练、射击、技术等计划实施事项;

  二 关于训育、调查、考核事项;

  三 关于演习、校阅计划事项;

  四 关于技术、射击各场所及器材筹设、整理与保管事项;

  五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任免、调补赏罚考绩等事项;

  六 关于所属部队之内务管理、卫生等事项。

  第十八条 政治部专司本校政治教育训练事宜。设总务、宣传、党务三科,科长三员。总务科分设事务、财务两股。宣传科分设编纂、发行、指导三股及俱乐部、图书馆、书报流通处。党务科分设组织及调查统计两股,股长一员,总管理员二员、科员若干员、管理员若干员、秘书一员、政治指导员若干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政治训练事项;

  二 关于宣传教育计划事项;

  三 关于宣传教材编纂及发行事项;

  四 关于政治图书保管事项;

  五 关于党务工作辅助进行事项;

  六 关于伤亡调查及抚恤事项;

  七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任免、调补赏罚考绩等事项;

  八 关于俱乐部之计划设施及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入伍生部专司入伍生军带政治教育及训练一切事宜,统辖入伍生各团、营及附属部队。设主任教官若干员,教官若干员,第一第二两科科长二员。第一科分设三股;第二科分设四股。股长七员,科员若干员,秘书一员,翻译一员,副官一员,军医若干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又政治部设主任一员,分设总务、宣传、党务三科,科长三员,科员若干员,秘书一员,政治指导员若干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军事政治普通教育训练之一叨计划实施及编辑考查事项;

  二 关于部队调遣及警卫事项;

  三 关于演习校阅作战计划事项;

  四 关于入伍生考试及编配事项;

  五 关于侦察及调查事项;

  六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罚考绩事项;

  七 关于所属部队军需之考查及监督事项;

  八 关于所属部队之内务管理、卫生等事项;

  九 关于政治指导及党务宣传事项。

  第二十条 经理部专司本校一切经理事项。设财政、粮服、采办,营缮四科,科长四员。财政科分设会计、审核、金柜三股;粮服科分设给养、被服、器具三股;采办科分设购置、计核二股;营缮科分设计造股、电灯厂。股长九员,厂长一员,科员若干员,副官一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编造全校经费之预算、决算事项;

  二 关于全校金钱出纳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各部处团营队预算、决算书及单据表册之审核事项;

  四 关于被服器具消耗品材料之筹划、购置及分发保管事项;

  五 关于本校粮秣之筹划及给养事项;

  六 关于各种工程之规划及营造事项;

  七 关于本校电灯之安设及管理电灯厂一切事项;

  八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罚考绩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处专司本校庶务、交通、交际及卫戍事宜,管理陆军、监狱、军乐队、号兵教练所、消防队、电信队、马厩。设第一第二两科科长二员。第一科分设庶务、收发、会计三股;第二科分设交通股及驻省办事处。股长四员,主任一员,科员若干员,技师一员,副官三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卫戍、消防、监狱、禁闭室、电话、军乐及教练号兵、管理马匹、校内军纪、风纪、清洁各事项;

  二 关于保管公物、给发材料、收发公文事项;

  三 关于交通、交际、丧葬运输并管理工匠及布置场所一切庶务事项;

  四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训考绩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军械处专司本校军械事宜,管理军械库。设械务、事务两科。械务科附设修械所,科长二员,科员若干员,库长二员,库员若干员,技士一员,副官一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军械、弹药、贮藏、保管及领发事项;

  二 关于军械之整理调查及登记事项;

  三 关于军用器材之设计、购置及修理事项;

  四 关于军械附属物品之购置事项;

  五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罚考绩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军医处专司本校卫生事宜,管理陆军医院、疗养所、卫生队、医务所。设医务、卫生两科,科长二员。医务科分设检诊、综核两股;卫生科分设材料、防疫两股,股长四员,科员若干员,军医若干员,副官二员,会计一员,书记、司书、司事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卫生教育及治疗事项;

  二 关于身体检查事项;

  三 关于伤病之综核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卫生勤务之分配事项;

  五 关于卫生材料事项;

  六 关于防疫事项;

  七 关于卫生宣传及清洁检查事项;

  八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任免、调补赏罚考绩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编译处专司本校编译事宜,并管理印刷所。设高级编译官、编译官若干员,绘图员三员,副官一员,管理员二员,会计一员,书记、校对、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教育、图书、编译事项;

  二 关于图表调制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印刷管理事项;

  四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罚考绩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兵器研究处专研究兵器之使用及制造事宜。设技正二员,处员若干员,技手事务员、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新兵器之研究;

  二 关于火药及毒瓦斯之研究;

  三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调补、赏罚考绩事项。

  第二十六条 高级班专司高等及专科军事教育事宜,统辖各学员班。设高等兵学教官一员,教官若干员,副官三员,军需、军医各一员,书记、司书若干员。其分掌职务如下:

  一 关于高等军事之教育训练事项;

  二 关于专科军事之教育训练事项;

  三 关于政治智识之增进事项;

  四 关于所属人员统计调查及升降凋补、赏罚考缆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团队人员之职掌除由所属各部处特别规定,经呈请核准者外,概照军队内务条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具申意见呈请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H施行。

  (《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上册 1927年5月版)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18-11-01 1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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