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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选专集之九:胜诉的由来
2016-03-10 14:22:30  来源:南方周末  点击:  复制链接

  二战日美开战之后,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国内矿业、建筑业、造船业、码头搬运等企业重劳力不足,1942年通过内阁决议,作为国家政策,向中国“引进”劳力。1943年经过试验性“引进”使用1,284名中国劳工,并同时建立起了所需相关系统机构之后,与1944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大量“引进”。根据日本外务省1946年制定的调查报告书:总共有38,935名中国平民和战俘被强掳日本(不包括被送往日本之前,关押在集中营期间死亡的大量人数。),分派在日本各地135个作业场奴役劳动。至1945年8月战争结束,除试验性使用的以外,约一年半期间,中国劳工死亡人数达6,830名,占总人数17.5%。其中押往日本时船上死亡者564名,登陆后训练期间死亡者248名,到作业场3个月内死亡者2,282名,占死亡总人数45.3%。

  关于日本外务省报告书中的38,935人,中日两国都有专业学者认为实际人数要超过这个数字。笔者在河北调查期间,遇见过几位在同一个作业场做过劳工的同乡,其中有一位没有列入日本外务省的名单。国内长期研究掳日中国劳工的调查研究者目前联系上的幸存者(或遗属)为5,000名左右。

  1995年以来,这些中国劳工受害者向日本各地法院提起的诉讼共13起,最近一起于今年8月起诉。其中8起一审已有结果,原告中国受害者5败3胜;8起中有3起二审也已有结果,1起和解,此外原告中国受害者与被告日本国家与企业各1败1胜。笔者根据日本和平运动的资料,在以下的表格中归纳了判决结果的要点。

  花冈和解

  1989年,鹿岛组花冈作业场的中国受害者组成联谊会,1990年赴日与鹿岛建设公司(现)交涉,双方发表共同声明:鹿岛承认历史事实、企业责任,表示谢罪;继续对话,争取赔偿等问题早日解决。此后双方交涉至1995年,鹿岛拒绝赔偿,对话破裂。此后,受害者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鹿岛。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1997年东京地方法院花冈案的判决实际上是想把受害者堵截在法庭门外,以杜绝他们对自己的权利产生想法、提出要求。这个判决结果在日本被形容为“闭门羹”(意译)。

  1999年中,美国加州通过法案,允许任何一国的公民在加州起诉涉于奴役行为的,在加州注册、有产权和商业行为的企业,时效2010年;州议员(民主党、日裔)Mike Honda 向州议会提出敦促日本政府向二战受害者明确谢罪、适当赔偿的议案,众、参两院一致通过。

  时年8月末9月初,纳粹战争受害者辩护团主要成员、美国国际人权律师Barry Fisher与国际NGO世界抗日战争史实维护会(以下简称史维会)发言人赴东京会晤花冈诉讼日本辩护团,以及支持中国劳工诉讼的日本和平运动组织,表示愿意合作,共同探讨在加州起诉在当地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日本企业的可能性。日本和平运动为其在东京筹备召开了日本媒体说明会和国际媒体说明会。不到一周,东京高等法院向花冈诉讼原、被告两方发出“和解劝告”。

  1999年末,日本各地和平运动组织联合与史维会在东京、大阪同时举办日本战争犯罪?战争责任国际市民论坛。Mike Honda与Barry Fisher应邀参加。2000年8月,Barry Fisher在史维会的支持下,代理中国受害者向加州洛杉叽高等法院起诉三井、三菱公司。同步时间,受害者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新闻发布会。国际各大媒体全部到场,其中日本媒体来得最早,走得最晚,采访尤为认真。

  2000年11月“花冈和解”在这个国际背景中产生。从1997年的“闭门羹”到1999年“劝告和解”,从1995年“对话破裂”到2000年鹿岛建立“和平基金”,这是一个变化。不过,原告之一、当年领导花冈劳工举行反抗暴动的领袖耿谆拒绝接受和解中的妥协部分,表示不领取鹿岛的“救济金”,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家属也持这个立场。

  不管怎么说,“花冈和解”使受害者在日本高等法院的讼争从加害者让步开始;也使人们开始更加严肃、深层地思考“日本对于强制劳工受害者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解决责任问题?解决责任问题是为了谁,为了什么?”等等。

  打开的大门

  从“花冈和解”之后的判决结果来看,想紧关起来的“门”是被打开了。从表中来看,之后的诉讼中一系列有利与原告方的突破几乎都是按时间顺序逐次递进。

  2001年7月刘连仁案判决首次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和不法行为,成为以后同类诉讼案判决结果的大势所趋。说明此类诉讼已在事实的基础上进入法理阶段。

  受害者个人赔偿权利没有被放弃

  2002年4月三井矿山福冈案一审判决首次确认:不能说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受害者个人赔偿权利已经放弃。这一条在所有的判决结果中最为关键。它使所有在日本通过诉讼提出对自己权利要求的中国受害者理直气壮,充满希望,这一条确立了他们最基本的权利所在。虽然同案二审判决原告方反胜为败,但是这一条再次在二审判决中得到确认。随后,2004年3月新泻港湾案一审、2004年7月西松广岛二审判决也作出同样判断,确固了这一条在法理上的地位和影响。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002年7月西松广岛案一审判决首次认定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随后,新泻港湾案一审判决和西松广岛案二审判决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法庭突破“时效”,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理由。两案的判决书中都提到若沿用“时效”,使被告免于被追究相关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有背人道、正义或公理的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的是劳资关系中基本的人道和人权,可以这么理解,以上法庭是把它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使之超越时间的限制。表中刘连仁案判决打破“时壁”的赔偿,是对原告战后受害部分的赔偿。应该注意到:以上3案判决的赔偿都不是对“强制劳工”的赔偿。(表暂缺)

  时壁

  从到目前为止的诉讼结果来看,余下的法理上的障碍就是“时壁”。所谓“时壁”指的是日本民法中的“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相近的规定都讲的是如果权利不及时行使,将在一定的期限后消失。这两个是相对性的法理概念,也就是说,根据特殊的情况,可以例外。从表中可以发现,三井矿山福冈案一审判决完全突破“时壁”, 但是同案在两年后2004年5月的二审判决中,原告又反胜为败,受阻于“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坚壁。

  有意思的是,这场突然的“时壁”前的败阵,一前一后夹在新泻港湾案一审与西松广岛案二审判决之间。如上所述,这两个判决都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条突破了“时效”,但是留下了“时壁”的另一半“除斥期间”。

  应该指出的是,当“时效”或“除斥期间”在此类诉讼的适用中被裁量时,有个不可被忽略的时间背景,那就是,日本政府方面迟至1996年才公开承认其外务省1946年制定的掳日中国劳工调查报告书。这50年的延误,在法律上是极大的责任。

  全面解决

  搞花冈问题的日本和平运动组织通过诉讼谋求对花冈986名受害者问题的全面解决。支持西松广岛中国劳工的日本和平运动组织也作了同样的艰苦努力。他们从1993年起支持受害者与西松建设(现)多次交涉,对话破裂后,受害者向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此间,西松在香港承建新机场的建设。)2003年7月广岛高等法院劝告和解,2004年2月原告与西松的和解协议破裂,7月9日,广岛高等法院判决,原告反败为胜。这是日本高等法院首例战争受害者索赔胜诉,在战后民主主义精神不断萎缩的日本社会中,这个判决将成为日本和平主义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西松败诉后立即上诉,并且坚持否认强制劳动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像那样靠战争发起来的日本大企业,如何敢轻易松口。战时仅在海南岛一地,西松就有涉于50,000劳工的奴役。目前,这些巨型集团公司还没有像当时德国企业那样,有必要为保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顾忌历史问题对它们信誉和形象造成影响。

  日本战时“使用”中国强制劳工的35家企业,战后从日本政府那里得到了相当于现在600亿日圆的补偿;另一笔理应当时支付中国劳工而未支付,相当于现在800亿日圆的巨款,至今还委托保管在日本政府部门。

  2004年5月,三井矿山福冈案二审判决之前,代理此案及刘连仁劳工等案的中国战争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辩护团倡议建立补偿基金,提出草案,谋求全面解决掳日中国强制劳工赔偿问题。

  同月24日,预计可能继一审在二审胜诉的此案原告似乎是意外败诉后,次日,日本《朝日新闻》发表社论,呼吁不能把历史责任问题硬推给司法,政府和国会应该出来。

  实际上,如果没有日本律师义务劳动,日本和平运动全力支持,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包括掳日强制劳工,几乎都没有可能去日本法院打官司。再过一个10年期限的时效或20年期限的除斥期间,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即使还在世,很可能还是没有能力去日本行使自己的这份权利。就是能去,100年也打不完这些官司。

  胜诉的由来迂回曲折地表现了日本诸方避免对立,寻找解决问题出路口的摸索和用心。日本和平运动把路都铺到家门口了,中国政府、社会和民间从今往后应该如何面对呢?

责任编辑:吴步璇 最后更新:2016-03-10 14: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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